韩日军方称朝鲜发射弹道导弹 朝方暂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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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因时间关系未收入《世界各国宪法》等书之中的宪法,包括已经废止的宪法和2012年底之后制定的宪法,也根据其英译本加以考察[6]。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权力的确认,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以直接面向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为基准。三是各政府部门要协同配合。
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建立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各级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总的来看,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取得重要进展,但在建立和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研究克服和进一步完善。各省级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四是适时编制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
实践中,由于各地对同一法律、法规的条文理解不一,往往在权力分类和项目数量上产生偏差,有些地方政府习惯于攀比数量或进度。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是推行部门权力清单,也有少数地方已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比如公民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让宪法的民主精神深入人心;人大代表行使其质询权,可以使权力制约的理念为人民所熟知;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并非仅仅是为了完成司法的职责,也并不只是为了司法公正,同时也是正确履行宪法所授予的权力。
如果普通老百姓都能够真正有效地接触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当然就不会觉得宪法很疏远、很陌生。宪法既然是法律,也同样遵循这个原理。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宪法中的确还有部分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真正得以落实,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真正规则。既然是国家根本大法,就应该有根本性的权威,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想要公民正确地感知宪法,认识宪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真正的宪法信仰,也必须让公民近距离、主动接触宪法。实际上,土地使用权并不仅仅是一个民法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公民享有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从政治权利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几乎所有重要的权利。它从多个方面对我国产权制度进行了厘清和界定,同时也有助于澄清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对于已经存在的宪法问题的疑虑,有助于提升百姓对宪法精神、宪法基本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如果我们追问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考虑。宪法每一个条款的实现,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意味着宪法权威的提升。
《意见》提出对非公有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就是宪法平等原则的进一步实现,其意义无疑十分重大。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权力的侵权行为被曝光的几率比之以前大幅度增加,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不透明都可能为民众所感知,导致不少地方政府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被放大,从而影响公民对我国权利保障事业的正确认知。学习时报:我们知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明确要求,随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比如,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本身的地位相对较低,机构权力不大,备案审查效力不明显,等等。
但是,这种关系普通老百姓并没有看到,或者即使看到,也无法将其与宪法相联系。政府的守信践诺固然是对投资者产权的保障,更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自我约束。
《意见》强调,必须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围,对征收征用的补偿应做到公平合理。针对这种现象,《意见》提出的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无疑正中其的。
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本报记者专访了知名宪法学家、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教授,请他就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以及宪法与公民生活等话题进行讨论。而只有在公民宪法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宪法信仰才可能真正牢固树立。这在目前主要体现为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级人大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保障宪法在实践中的最高效力,从而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此外,我国也在逐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监督,也是提升宪法权威的必要途径之一。尽管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实际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宪法所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往往不能完全实现。第三,针对我国公民权利保障的某些短板,需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途径,更加有力地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
宪法是一部涵盖内容广泛的法律,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均不可或缺。当然,后续的法律体系究竟如何建立,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思考。
可见,将宪法的精神、理念、原则和规范予以广泛实施,是保障宪法权威最根本的方式。虽然这一问题在目前看来并不十分紧迫,但依然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般,会对公民的财产构成潜在威胁。
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的开放程度,决定了公民宪法意识的程度。第三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仍然任重道远。
要发挥宪法的这种法律约束力,让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得以追究,就必须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这种保障需要从两个方面出发。既有理论层面的创新发展,也有实践层面的指导意义。恰恰相反,对于何为合法的私有财产,什么叫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应当如何补偿的问题,实践中反而争议迭出。
学习时报: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日制度的确立则更加有利于在全民范围内宣传、建构和维护宪法意识,只要宪法的精神和理念能够真正深入人心,在可预期的将来,宪法信仰必然可以牢固树立。
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是对保障宪法权威所提出的总体要求,唯有真正将这些要求贯彻到底,宪法权威才能真正得以保障。而要使全国人民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则必须让人民能够从宪法中获益,即让宪法能够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提升公职人员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而且更重要的是树立其尊重宪法、服从宪法权威的意识,督促其依照宪法精神和规则,真诚、正确地行使公权力,从而在公职人员中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因此,想要老百姓觉得宪法离自己很近,就不仅要进行宪法宣传和宪法教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确立宪法日,还应让每一位公民真正了解到自己手中的一票切实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
学习时报:在您看来,目前我国宪法权威的状况如何?如果有不足,原因何在? 周叶中:虽然我国建立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以保障宪法权威,但我国宪法权威的状况现在还不能令人满意。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树立我国宪法权威高度重视,有过很多重要论述,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深刻认识这些重要论述? 周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权威进行了不少重要论述。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不争的事实。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习近平总书记对此进行了精当的概括,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我国长期推行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助于帮助公民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理清其与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一方面积极、自觉地履行宪法义务,另一方面也能正确、主动地行使宪法权利。对于我国来说,可行的方案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专门从事宪法监督的机构,可名之为宪法委员会,以该委员会为依托,杜绝违宪法律、法规的出现,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应有权威。
假如我们将人大的议事过程予以全面公开,并在议事过程中展现讨论、争辩的细节,老百姓自然会对人大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概括来说,深层次的原因包括这么几个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等一些保障制度,但在保障宪法权威方面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